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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印章管理攻防战—表见代理

发布时间:2021-01-01 06:5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案件回放】


王某原为A公司物资部门的采购员,2012年8月被公司解聘。在职期间王某曾盗取A公司公章,盖印了空白合同书二份。2013年9月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价值300万的材料,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向A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A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B公司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责任义务。


【案件思考】


本案中,王某已被A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A公司的授权,其无代理权是显然的,那为什么最终法院还是判决A公司承担责任呢?这里就需要了解什么是“表见代理”。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到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关键就在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是否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然而在企业经营现实中,却时有发生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法律后果却要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的情形。

该类问题主要为表见代理所引发的纠纷,国家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条文如下: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可见表见代理中“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二、形成表见代理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

①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②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③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三、关于表见代理的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王某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在张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合同书上盖有甲公司的公章,且在中国目前公章起巨大作用的情况下,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善意)王某是经过甲公司的授权,代理甲公司订立合同。


因此,王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有效。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履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表见代理有效的社会意义


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是无效的,但对于相对人而言,表现的就是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是有效的。原因有两点:


①被代理人有过错;

②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五、被代理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法》第49条关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要求,在法院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也允许被代理人进行反驳举证,对相对人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进行证明。


一旦被代理人证明了相对人主观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相对人就“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不成立。双方在此阶段交叉进行举证和反驳举证,法院根据举证情况综合考虑进行最终判决。

 

六、针对表见代理,企业应做的风险防范措施 


1、制定印章管理制度,完善印章监管;

2、明确企业员工不得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私刻印章、以公司或者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对外放弃公司应享有的权利;

3、严禁出具空白或者授权不明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任命书等授权性文件;

4、规范项目部的刻制内容,限制印章使用范围。

5、采用新技术手段进行印章使用监管效力。

 

七、启示


随着新型技术的到来,电子印章、物联网印章接踵而至,目前电子印章因其技术上的便利,授权表象的更隐蔽性,给避免损害企业利益的表见代理行为增加了难题。而物联网印章在不改变实体印章的基础上进行了互联网延伸应用,通过与企业管理制度相结合,在当前具有一定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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